近日,清远市商务局在官网发布《清远市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鼓励以中介招商方式开展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奖励最高可达300万元,以此加快引进一批优质大项目,助力清远高质量发展。
哪些属于奖励对象?
《办法》所称的“奖励对象”指经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与属地招商引资工作主管部门签订定向招商合作协议,向清远提供真实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清远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并跟踪服务,在推动项目落户清远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企业或组织(下称“引荐机构”)。
项目投资方实际控制或具有关联的机构或企业,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不纳入奖励对象范围。
哪些项目可纳入奖励范围?
引荐项目原则上须落户产业园区,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要求,从事广东省先进制造业范围内行业、落户产业园区“3+1”产业体系范围内行业或市委、市政府重点招商产业的制造业项目。每年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领导小组工作要求,明确重点招商产业方向,符合以上产业或重点招商产业方向的项目方可纳入奖励范围。
引荐机构成功引荐项目,且项目成功落地,投资协议(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及以上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制造业项目落地的,给予引荐机构奖励30万元;引荐机构成功引荐项目,投资协议(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照项目计划固定资产实际总投资的0.1%给予引荐机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具体奖励资金根据全市申报总量平衡。
《办法》还明确了奖励申报、申报项目审核、资金拨付、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监督及检查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