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房屋中介被判刑十一年

先是让客户“投资”参与“低买高卖房屋”生意给分红,让人尝到甜头后,再诱导客户也买房。钱交出去,客户才发现房子是别人的,购房合同也是假的……
日前,上海崇明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房屋中介倪某靠着上述“把戏”,骗取多人定金、房款180余万元。

  听信中介“生意经”稀里糊涂付定金

  “有这样一门投资的生意,通过低价购房高价卖掉后赚差价……”房屋中介倪某对着客户蔡女士侃侃而谈,不断劝说蔡女士参与投资,并承诺“分红”,蔡女士有些心动,加上对房屋中介的信任,很快同意了。

  刚开始,蔡女士都能收到倪某所说的所谓的“分红”,但是不久后,倪某便以各种理由拖欠钱款。在蔡女士的催促下,倪某提出把一套商品房低价卖她,抵偿之前蔡女士投资的本金和“分红”。

  于是,蔡女士便在倪某事先准备好,已有“房东”李某签字的购房合同上签字,并向倪某转了定金。

  之后,经倪某介绍,蔡女士又看上一套法拍别墅,同样在倪某准备好的购房合同上签字并付定金,这份合同上,也已有别墅房东签字。

  伪造合同骗取多人房款180余万元

  几个月后,倪某迟迟没有为蔡女士办理过户手续。意识到事情不对劲,蔡女士来到中介公司询问,却发现倪某“卖”给她的商品房的真实房东,并不是合同上写的李某。而另一套法拍别墅房东也称,未委托过倪某卖房,且别墅早已售出。

  原来,倪某曾通过低买高卖房子赚取差价,并支付投资人“分红”。资金链断裂后,倪某便通过制作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居间合同,以及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购房定金、购房款共计180余万元。

  中介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上海崇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法官提醒:

  在坚持“房住不炒”的背景之下,应当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警惕以投资房产为名的诈骗行为。进行房屋交易时,应对房屋的性质、坐落、产权等信息进行严格核实,尽量选择与权利人当面签订合同,谨防不法分子以虚构交易标的或交易对象、伪造合同等手段,骗取订金、定金、购房款、中介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