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振华:平台经济不是“去中介”而是“强中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对传统经济带来了复杂而深刻的影响,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方式,可以说形成了一场商业模式革命,也引发了经济学理论、公共管理和社会观念等多个层面的讨论。从经济学理论来看,平台经济存在双边市场甚至多边市场的特征,其行为模式、市场结构以及经济绩效与传统的“厂商理论”颇为不同。
平台经济不是“去中介”而是“强中介”。平台在中间交易环节消除了一部分中介组织、降低了一部分交易成本,但其自身的经济性质也是中介。互联网平台成立之初的目的和愿景之一,就是建立买卖双方的直接联系,通过消除中介来降低交易成本。然而,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我们见证了一种与传统中介截然不同的新型中介的兴起与发展。互联网平台不仅控制着交易流程、影响着价格形成、决定着市场准入,在整体交易的利益分配中也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可以说这些互联网平台不仅没有起到消除中介的作用,反而成长为比传统中介更强大、更具控制力的中介,事实上扮演了强中介的角色。相较于传统中介,互联网平台中介较为特殊,一方面是平台中介广泛地削弱生产者的定价权,形成了市场利润向中介企业的集中;一方面是中介行为对于市场运行的影响更加广泛,对于整体市场秩序和治理方面也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研究平台经济,需要首先认识到平台经济的中介属性。

互联网平台对消费者和生产者均产生重要影响,交易双方对互联网平台中介的依赖性更强。对于消费者而言,比如过去人们去菜市场买菜,通过观察、触碰甚至品尝来挑选商品,但在互联网平台上购买商品时,这种直接的感知被剥夺了,消费者不得不依赖于平台提供的信息来做出决策,可以说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将权利让渡给中介。对于生产者而言,生产者在将产品转化为商品的过程中,也不得不让渡部分利润和权利给平台公司。由于平台经济具有规模经济、网络经济和马太效应的特征,平台规模越大利润也越高,部分大型平台公司的营收达到数千亿。而与之对应的是广大的生产者、制造商尤其是小型生产者面临更大的经营压力,他们可能不得不接受较低的利润率,同时还要承担较高的平台佣金,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小型企业的利润空间进一步压缩。此外短期来看,消费者可能会从平台经济中获得便利和较低的价格,但长期来看,利润集中在少数平台公司手中可能会减少消费者的选择,限制市场的竞争力,最终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
权责对等应是平台治理体系的核心原则。如果权力过大而责任不明确,将导致治理失衡,可能产生市场失灵和社会成本。无论是数字时代的电商平台还是非数字时代的金融交易所,它们都扮演着平台的角色,即提供场所或渠道连接买卖双方,促进交易的进行。因此金融交易所作为传统的平台,或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比较的视角。监管机构在拥有监管权力的同时,也应承担起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责任。不同地区的交易所监管模式存在差异。从中国内地来看,内地交易所倾向于上市前的严格审查,强调“挑选优秀企业”,交易所具有较大的“选择”权,然而当这些“优秀企业”出现问题时,只能投资者自负盈亏,可见存在权责不对等的问题,交易所权力较大,责任却较小。香港地区的交易所则侧重于事后监管和处罚,对于企业上市的监管相对并没有那么严格,强调的是“买者自负”。
在平台治理中,需要找到公共权力与市场力量的平衡点。与金融交易所不同,平台企业多是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形成的,并非由国家授权,这一方面使得平台企业在权责对等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另一方面,平台企业自身并不具备相应的监管权力和责任来对交易双方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监督,在此情形下就需要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例如假冒伪劣商品的治理是平台治理中的一个难点,一方面是平台主动治理的积极性可能存在不足,一方面是平台也无法对于制假企业进行行政或法律意义层面上的处罚。
总体上来看,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是近年来我国经济运行中的亮点,平台治理也是新兴的热点研究方向,但是平台经济创造出利润的过程,以及这些垄断利润能否有效地促进创新、增进普惠,仍需要我们不断观察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