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6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闽03破预1号《预重整决定书》,决定对莆田市正鼎双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鼎双玺公司”)的预重整进行登记,并于同日作出(2024)闽03破预1号《临时管理人决定书》,指定由莆田市正鼎双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本案临时管理人。
因正鼎双玺公司名下房地产项目涉及众多购房户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该项目存在拖欠建设工程价款、以房抵债、债务盘口不清晰等复杂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市正鼎双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研究,特决定公开选聘具有管理人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莆田市正鼎双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履行职责。现就选聘莆田市正鼎双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社会中介机构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正鼎双玺公司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经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实际经营场所均位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二、申报条件及评分指标
1.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本次选聘的机构要求具有福建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资格,即已进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或者福建省地方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如地方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有区分管理人级别的,需具备一级管理人资质。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不得少于10人,具有破产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
4.申报机构应书面承诺在入选后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以及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推进情况进行判断后的决定,在仙游县派驻工作人员处理相关事宜。
5.申报机构需有10年以上的破产案件工作履历(以申报机构初次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之日起算,截止日期为本公告中的报名期限届满之日),机构律师或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工作经验。
6.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7.申报机构拟委派项目负责人、核心成员必须是申报机构执业人员且具破产案件管理人经验,其他人员可以外聘,费用自行负担。
8.申报机构拟委派的工作人员中至少8人是申报机构执业人员。
9.申报机构近五年内担任管理人办理的破产案件不得少于50件,其中有产可破案件不得少于10件,并有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入选市级以上法院典型案例。同时具有多件典型案例的,选聘时予以优先考虑。
10.申报机构应提交关于莆田市正鼎双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办案思路、方案及对应的计划表。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单位提交申报文件一式二份及与申报文件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
本单位只接受现场报名,不接受电话、网络等报名方式。申报期限截至2024年10月10日17时,申报机构须在此期限前到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书面申报资料。
五、选聘规则
1.由莆田市正鼎双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按照本次选聘的申报条件及评分指标评审选定中介机构。
2.若正式参与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只有1家,且不存在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的,则直接选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正式参与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超过1家的,根据评审结果,按总得分高低排序,选出首选机构及备选机构各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