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被承租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房屋中介却没有定期检查,根本不了解房屋实际使用情况,被警方罚款1万元。3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了两起房屋租赁中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典型案例。
近日,西城公安分局广外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西城区某小区出租房被承租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房屋为房产中介机构经营管理,中介公司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也不了解房屋实际使用情况,致使房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房产中介公司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月29日,海淀公安分局恩济庄派出所在对辖区出租房屋检查中发现,一家餐饮公司承租一房屋用于职工宿舍。期间,该公司未对宿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店长作为宿舍管理人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的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依据该规定,对餐饮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