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中介服务机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维护委托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坚决落实各项减免优惠政策。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的价格,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标准收费,不得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得违规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严格执行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借助行政权力或依托行政资源强制服务并收费。按照规定应当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相关费用不得转嫁给经营主体或个人承担。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各中介服务机构要在经营场所、缴费地点或者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合理制定市场调节价范围内服务收费标准。各中介服务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各类技术审查、检测、检验、鉴定、论证、评估、评价、证明、咨询、试验等服务并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以搭售、附加条件、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指定种类、数量、范围,利用对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
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政策提醒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适时开展重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予以公开曝光。广大群众及企业如发现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15平台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群众和企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