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未获官方授权又未按约定提供指定展位的中介方违约,并承担承租方经济损失90%的赔偿责任,承租方因未通过官方渠道申请展位,自行承担10%的损失。
2023年2月,某科技公司欲参加某大型展销会,根据该展销会官方网站通告,所有参展商均须通过指定官方渠道申请展位。由于错过了官方申请时间,科技公司遂与未取得官方授权的某展览公司签订《展位委托申请协议书》,约定由展览公司为科技公司提供某馆F26号展位一个,供科技公司参加展销会使用。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全部展位费7.6万元。3月中旬,展览公司告知科技公司约定的F26号展位没有了,可提供B25号展位作为替换。科技公司表示B25号展位并非合同约定的位于大通道旁的展位,不同意更换。展览公司随即又表示可提供另一个馆的J05展位,该位置更佳,展位市场价格为12.3万元,需科技公司另行补足差价。科技公司拒绝了展览公司提出的方案。
考虑到临近展销会举办日期,为能顺利参展并降低损失,经综合考量性价比、位置等因素,科技公司向案外人承租了另外展位,并支付了展位费9.2万元及税费4600元。后展览公司向科技公司退还了展位费7.6万元。
2024年2月,科技公司向白云区法院起诉,要求展览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06万元,其中1.6万元为重新承租展位的差额损失,4600元为税费,4万元为展位价值差异及参展效果降低带来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主张的三项经济损失中,承租费用差额1.6万元和另行承租支付的税费4600元系因展览公司违约导致,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预期利益损失4万元方面,科技公司未能证明通过该展位可以获得相应的预期收益,法院不予支持。科技公司自身未通过官方指定渠道承租展位,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需自行承担10%的损失。综上,法院判决展览公司向科技公司赔偿损失1854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梁心慈作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方面。首先,关于展览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双方协议约定,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或者官方政策调整,则展览公司退回科技公司展位费或者科技公司配合调整展位。现展览公司无证据证明其调整展位是上述原因,且展览公司确实未按约定向科技公司提供承诺的F26号展位。因此,法院认定展览公司违反了协议约定。
其次,关于经济损失认定的问题。一是承租费用差额方面。展览公司两次提出更换的展位在位置、人流、面积等均与双方约定的F26号展位不一致,科技公司有权不予接受,故科技公司为了避免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自行承租另外展位,并主张另行承租展位的差额损失1.6万元,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二是税费损失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科技公司因另行承租需要向案外人支付税费,导致产生经济损失46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三是预期利益损失方面。虽然展览公司未能按约定提供展位,但科技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通过该展位可以获得预期收益;更重要的是,科技公司通过展位向客户展示产品,更多系获得与客户磋商的机会,成功销售产品的关键仍然在于科技公司的产品及服务本身,科技公司以此主张展位的预期利益损失,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科技公司因展览公司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06万元。
最后,关于科技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根据展销会的官方通告表明,所有参展事宜,包括缴纳参展费用、办理证件等,均须通过官方指定渠道办理。科技公司作为展销会的意愿参展商应该清楚上述向社会公示的相关要求,但科技公司未按照通知要求通过官方渠道申请展位,而是通过展览公司申请,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也违反了展销会的管理要求,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展览公司作为受委托方更应清楚其没有获得官方授权,没有出租展位的权限,但其仍然违反规定,通过联系原展位申请商向科技公司提供涉案展位,属于变相倒卖展位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更多的过错责任。综上,法院依法认定科技公司自行承担经济损失10%的过错责任,展览公司承担90%的过错责任,即展览公司应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8540元。
法官提醒,企业在参加展会时,应通过展会主办方公布的渠道,按规定申请展位。同时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接到中介主动联系代为申请展位时,应先与展会主办方确认是否有代理商、是否为官方代理商,防止不能按期参展、产生经济损失等后果的发生。相关中介机构要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主办方授权范围和法律规定内开展中介业务。各方共同努力营造井然有序的会展环境,以更新形象、更优服务、更好成效服务商品贸易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