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有说“法”| 因房屋产权性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中介公司需担责

近日,乐平法院审理一起因房源资质问题无法交易影响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4月,原告张某与案外人何某在被告乐平市某房产中介公司(实际经营者为徐某)处签订了《二手房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何某将某小区的经济适用房出售给张某,房屋总金额为10万元整。签订合同后,张某支付了中介费1万元,又分两次支付给何某10万元。

2023年9月15日,何某死亡,后因房屋产权性质无法过户,张某起诉徐某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而买卖行为不仅破坏了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也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故认定案涉《二手房购买合同》为无效合同。作为中介公司实际经营者,徐某未完成委托事项,应全额返还张某1万元中介费用;此外,徐某怠于履行房源审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何某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情况,导致房屋无法过户,给张某造成一定损失,应在相应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张某在购房过程中,在未确认案涉房产基本信息的情况下,直接支付购房款,亦存在过错。故酌定中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万元,中介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何某的遗产继承人进行追偿。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介公司要积极向业主核实待售房屋的产权性质,并审慎查看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若待售房屋产权性质特殊,需积极告知双方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且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亦需对此进行明确约定,必要时让产权人提供原始购房合同/协议,查看交易房屋是否存在限制交易的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